(2001)临法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菊花与郑迎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菊花,郑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临法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范菊花,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迎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关于范菊花申请执行郑迎军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临牛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上官国锋审判员 :姚 金狮审判员 :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