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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负责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路建设,男,1974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任国强,男,1973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韩利娥,女,197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谭瑞新,男,1970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程远,女,197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谭瑞新、程远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路建设、任国强、韩利娥、谭瑞新、程远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借款本金17.38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