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7号原告魏某某,女,1984年9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