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淄川农行与王明芳、王明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945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明芳,王明国,王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560号。被执行人:王明芳。被执行人:王明国。被执行人:王文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芳、王明国、王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536元,未执行债权565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