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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淑文与被执行人李亚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文,赵国栋,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文被执行人赵国栋被执行人李亚玲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64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马淑文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