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效刚,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王效刚、莱州市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以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效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效刚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王效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