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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弘毅、冯丽伟与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许荣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弘毅,冯丽伟,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许荣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赵弘毅。委托代理人赵铁树。原告冯丽伟。委托代理人赵铁树。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于英杰。被告许荣茂。委托代理人于英杰。原告赵弘毅、冯丽伟与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许荣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弘毅、冯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8元,减半收取20,154元,由原告赵弘毅、冯丽伟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