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