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巴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文与金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金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徐文。被告金小娥。原告徐文与被告金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本院原定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745元,由原告徐文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陆美华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