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海蓉与石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蓉,石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35-3号原告石海蓉,女,1975年10月2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住酉阳县。被告石欧,男,1991年5月6日生,苗族,酉阳县人,住酉阳县桃花源镇。原告石海蓉诉被告石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石海蓉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海蓉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2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石海蓉承担1250元,退回原告1250元。代理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