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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曾某申请执行白某某、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白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满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曾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万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