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文密,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张某甲釆取其他方式解决此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