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英杰与梅河口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杰,梅河口市房屋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英杰,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房屋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杰诉被告梅河口市房屋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英杰承担。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