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巡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