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88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3409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办有商混搅拌站,有能力清偿案件款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商混搅拌站车辆予以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该程序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0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