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建水县普尔康石斛有限公司与黄某、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水县普尔康石斛有限公司,黄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普尔康石斛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建水县。法定代表人:葛忠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某,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建水县普尔康石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两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某,该车挂靠在江西江龙集团新发汽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某所有的两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茂生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