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贵全与聂永祥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全,聂永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李贵全,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生。被告聂永祥,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李贵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