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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俞国均与张爱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俞国均。委托代理人张其芳,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均诉被告张爱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国均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笑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