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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某,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刑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潘某某。原审被告人徐某。辩护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李某、潘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4)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李某、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自诉人李某、潘某某、原审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志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李某、潘某某诉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二、发回掇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水 双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