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蒙献章、陆华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蒙献章,陆华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杨智。委托代理人:樊肖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江宏,该公司员工。被告:蒙献章,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陆华珊,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纳清涉案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