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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八生与陈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八生,陈三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黄八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陈三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八生与被告陈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三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八生撤回对被告陈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八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