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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董金成与董金成、董永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董金成,董永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姜英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芷芹,该行员工。被告:董金成。被告:董永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被告董金成、董永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