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许泉兴与李雅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泉兴,李雅瑾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申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泉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雅瑾。委托代理人王眉倩。申请再审人许泉兴因与被申请人李雅瑾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民终字第0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泉兴申请再审称:李雅瑾故意制造伪证,误导司法查明事实真相,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请求依法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李雅瑾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许泉兴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许泉兴虽向本院提供了体检报告、病历、照片等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患疾病与李雅瑾家中漏水有因果关系,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泉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美华审判员 张 天 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 燕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