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城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