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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小毛与鲁照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毛,鲁照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刘小毛,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照阳,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庆枝,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毛诉被告鲁照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毛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