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国蕾与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蕾,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马国蕾,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街区3号楼1单元17层。注册号61013210003514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蕾与被告西安凯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72元,剩余17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