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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引彩与陕西美佳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引彩,陕西美佳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94号申请执行人王引彩。被执行人陕西美佳旭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引彩与被执行人陕西美佳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引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2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4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