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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伟与被执行人廖新俊、杨青、陈凯人格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廖新俊,杨青,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彭伟,男,1993年10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廖新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杨青,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凯,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彭伟与被执行人廖新俊、杨青、陈凯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君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