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安杰与周灵清、倪习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杰,周灵清,倪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杰,柳州市鱼峰区德丰铝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周灵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倪习妹,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陈安杰申请执行周灵清、倪习妹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车辆以清偿债务,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