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x与余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404-1号申请执行人罗x,男,汉族。被执行人余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罗x与余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在法定的执行内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x公司x号出租车经营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