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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王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号。负责人张龙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诉被告王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