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平与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艾鹏,张惠,朱敬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被执行人艾鹏(曾用名艾鹏华),男被执行人张惠,女,被执行人朱敬礼,男,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艾鹏(曾用名艾鹏华)、张惠、朱敬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艾鹏(曾用名艾鹏华)、张惠、朱敬礼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刘平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惠在银行的存款92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