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户某某,女,生于1989年,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江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户某某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户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