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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江苏省农垦弶港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江苏省农垦弶港农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汤某,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农垦弶港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农干桥。委托代理人窦保某,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江苏省农垦弶港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周晶晶书 记 员  梅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