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文贵诉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贵,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文贵,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代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文贵与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珉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