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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监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蔡沁娱要求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00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沁娱,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金亮,女,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申梅,女,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民警。蔡沁娱因不服本院(2013)一中行终字第407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蔡沁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按照要求每补充一次材料,被申请人的履行期可重新计算60日,申请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起诉期限,原审以“起诉期限”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对申请人不公平;二、原审程序错误,未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任何认定和裁判,“诉此审彼”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且没有要求海淀分局提供要求申请人作亲子鉴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辩称: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申请人每次补充的材料并非被申请人所要求,同意原审裁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应适用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中,2007年12月蔡沁娱与其前夫陈谷龙共同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关于陈卓随父落户的申请,其于2013年7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海淀公安分局对其上述申请作出答复,该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蔡沁娱的起诉正确。综上,蔡沁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