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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严微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微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吉忠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微渊,住所慈溪市。公民身份后号码330222196503278251。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6号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严微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严微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32143.5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申请执行费11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