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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振波与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朱振波(曾用名朱正波)。委托代理人周西梅、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祥(曾用名王四华)。原告朱振波诉被告王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波的委托代理人周西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波诉称,200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王金祥偿还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金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因未偿还该款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王金祥欠原告朱振波借款20000元,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振波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