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庭山诉冯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沙洋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时候,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以与被执行人冯某协商和解,每月被执行人冯某自动从工资扣人民币2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士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志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