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俊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俊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64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文贵江。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经理。被告:冯俊源,住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卓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诗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