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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滨海隆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同德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城港城路113号。负责人张继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宗峰、曹昌成,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滨海隆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城富康路西侧华德名人苑。法定代表人沃小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同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城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1001室、1004室。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光,居民。被告季克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滨海隆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同德担保有限公司、陈光、季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97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016元,由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单玖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