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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楼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楼海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745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639号美宝龙南楼B座501室。负责人:何合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万杰。被告:楼海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楼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小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