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枣庄某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忠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枣庄某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枣庄某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光明街道十里泉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金某与被执行人枣庄某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某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中区某街道十里泉村荀子庙北头三间门市房(上下两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