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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明会与王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翟宏彬,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函号:()谯司函字第50号被告:王某,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