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微与邱杨刚、叶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微,邱杨刚,叶挺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1号原告:XX微。被告:邱杨刚。被告:叶挺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微与被告邱杨刚、叶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XX微负担。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