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瑞恒与被告满城县宝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恒,满城县宝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宋瑞恒,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邮电家属楼5-4-302室。被告满城县宝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谒山村。法定代表人李月,经理。被告张秋良,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冉庄镇西辛庄村4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恒与被告满城县宝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瑞恒需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会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