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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红。委托代理人:鲍善军,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惠,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21号2栋5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901140022。(特别授权)被告: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黄坡开发区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4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湛XX润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汝浩审 判 员  李 琼助理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婉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