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诉李礼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李礼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代表人王良茂(经营者),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礼云,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李礼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翁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的代表人王良茂和被告李礼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诉称,2013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被告李礼云因经营建航168号轮,两次向原告购买船舶配件,共计货款63500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同),被告除偿还原告33500元以外,尚欠原告船舶配件款30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船舶配件款3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被告李礼云辩称,被告只是替其兄弟李礼清打工,帮李礼清拿货,签字只是作为有拿货的证明。实际欠款人是李礼清,被告不该替李礼清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因建航168号货船需要维修,两次向原告购买船舶配件,价值总计为63529元,其中被告李礼云在原告出具的销售清单上签名认欠的金额分别为49895元和1090元,李礼清在销售清单上签名认欠的金额分别为10072元和2472元。2013年2月25日,李礼清偿还了货款33500元,除去零头29元,被告李礼云尚欠原告船舶配件款30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剩余款目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销售清单原件四份,主张其中二张销售清单上的签名系被告亲笔书写,以此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李礼云对于建航168号货轮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其本人只是替李礼清打工取货,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李礼云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认为诉请中的利息即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因被告没有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销售清单上并未载明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主张时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15年2月10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礼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潭县城关宏茂船舶配件经营部(经营人王良茂)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李礼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