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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蒙与饶耀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667号原告张蒙,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饶耀忠,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蒙与被告饶耀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蒙撤回对被告饶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