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连女、杨计兰与杨计栓、杨艳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杨计兰,杨计栓,杨艳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杨连女,女,194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杨计兰,女,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杨计栓,男,60岁,汉族,农民,住正定县。被告杨艳新,男,36岁,汉族,农民,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女、杨计兰与被告杨计栓、杨艳新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女、杨计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二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恬 来源:百度“”